k1体育为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体育意识,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于2011年启动了《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以下简称《锻炼标准》)的修订工作。经过有关方面两年多的共同努力,《锻炼标准》修订工作如期完成,并于近日向社会发布。
修订施行新的《锻炼标准》将对增强人民群众的体育意识,引领人民群众参加体育锻炼,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有效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新时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体育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举措。党的十八大确定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对体育工作提出了“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的更高要求,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高度重视和关心,要求有关方面在新的起点上积极思考群众体育发展思路,始终抓住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这条主线,为提高中华民族健康素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服务。有关法律法规都对制定施行《锻炼标准》一以贯之地做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全民健身计划》规定“坚持工间(前)操制度,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和体质测试活动。”“继续推行体育锻炼标准和体质测定标准。修订完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达标活动。”这些规定既是本次修订《锻炼标准》的依据,也是修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是修订实施《锻炼标准》是切实履行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职责,构建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抓手。群众体育是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新时期群众体育的工作目标确立为“构建多元化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近年来,体育总局始终在探索转变群众体育发展方式,推进形成并不断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群体”工作格局,在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方面不断进行探索。制定施行《锻炼标准》是我国的一项基本体育制度,是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体育部门转变观念、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管理的需要。体育总局始终将修订、实施《锻炼标准》作为全民健身的重要基础性、制度性工作来抓,统筹协调、扎实推进。修订并施行新的《锻炼标准》标志着群众体育工作向着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领域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使我国体育法规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三是有利于完善运动效果评价体系,建立增强群众体育意识的长效机制。现有群众体育的相关政策措施虽然对于鼓励群众参加健身活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与群众需求相比还存在差距。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体育健身需求的不断增强,修订完善并切实施行激发群众参加体育健身锻炼热情,增强人民群众体育意识,进而养成长期持久的体育健身习惯和生活方式的相关政策措施,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锻炼标准》修订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更新发展理念,创新工作方法,将施行《锻炼标准》并给测验达标者颁发证章、证书以资奖励作为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加体育健身活动行之有效的途径之一,以此满足人民群众了解体育锻炼效果,增进身心健康的需要,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很强的针对性。
新中国成立后,体育工作的目标确定为使国民都锻炼成为身体健康的劳动者,以担负起建设和保卫新中国的重任。上世纪50年代初期至60年代中期,体育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制定并推行《准备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以下简称《劳卫制》)。《劳卫制》是评定国民参加生产劳动和保卫国家所需身体状况的标准,目的是向劳动人民进行全面的体育教育,培养人们成为健康、勇敢、乐观的祖国保卫者和社会主义建设者。在引进前苏联的《劳卫制》后,逐步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卫制》。《劳卫制》的施行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使国民认识体育,掌握体育技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为新中国造就了一批合格的保卫者和建设者。上世纪60年代以后,《劳卫制》演变为《锻炼标准》,并以青少年儿童为施行重点。经国务院批准,1982年、1990年,原国家体委两次公布了修订的《锻炼标准》。2003年,有关方面对《锻炼标准》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六十年的实践证明,制定施行《锻炼标准》是一项行之有效、生命力强的体育制度,经历三次修订后,《锻炼标准》的年龄分组、项目设置以及评分评级标准和奖励办法等日趋成熟,基本上做到了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各个时期的《锻炼标准》都具有中国特色和强烈的时代色彩,既是时代的产物,同时也为时代的发展做出了贡献。《锻炼标准》迄今为止已近10年未作修订,因此,对《锻炼标准》进性修订和完善,使《锻炼标准》这一基本体育制度与时俱进,满足全体人民不断增强体育公共服务需求势在必行。
2011年,《锻炼标准》的修订工作启动,成立了由北京体育大学专家为主的《锻炼标准》修订工作小组,通过深入研讨论证,研究制定了《修订〈锻炼标准〉实施方案》,确定了修订工作原则。
为提高《锻炼标准》的科学性,2011年9-11月,根据样本抽样测试工作方案,在北京、吉林、上海、广东、重庆五个省市开展抽样测试工作,共计抽样测试22741个样本。同年底,研制了抽样测试数据录入软件,建立了安全、可靠的样本数据库,并严格按照质量控制的程序,对抽样测试数据进行逻辑检验、复查等处理,以确保数据的质量,为制定测验项目的评分标准打下了坚实基础。
为保证《锻炼标准》的可行性,2012年4-6月,在北京市和安徽省组织开展了《锻炼标准》试点工作,进一步检验了《标准》项目设置、年龄分组和评分评级标准,广泛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对《锻炼标准》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获取了《锻炼标准》测验组织工作方面的经验,并据此对《锻炼标准》的测验项目评分及等级评价标准进行了校正和完善。
为确保《锻炼标准》对体育锻炼效果的评价客观准确性,今年初,体育总局组织召开了修订的《锻炼标准》鉴定会,经现场质询和充分讨论,专家组一致同意《锻炼标准》通过鉴定。根据鉴定意见,对《锻炼标准》进行最后的修改完善,确保《锻炼标准》经得起实践的检验,被广大群众接受和认可。
新修订的《锻炼标准》以检验公民体育锻炼效果、评价身体素质为目的,以测验达标为手段的评价体系,主要具有以下七个特点:一是实现了6-69岁人群的全覆盖,包括儿童、少年、青年、壮年和老年五个组别,适用面更加全面、适用人群更加广泛;二是项目设置删繁就简,包括力量、速度、耐力、灵敏、柔韧五类身体素质测验项目,并设有选测项目,测验成本较低;三是借鉴和融合了国内外的身体素质测验项目;四是充分考虑各组别的年龄特点,在尽量保持测验项目一致性的同时,在项目设置的难易度、评分评级标准等方面,尽量符合不同年龄人群的生长发育规律和特点;五是测验项目本身也可作为锻炼项目,既能评价体育锻炼效果,也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树立通过努力锻炼获得较好测验成绩的理念;六是开发了专门的评价软件系统,实现了数据录入、处理、评价的一体化和数字化;七是《锻炼标准》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施行特定人群的体育锻炼标准。
为切实履行政府体育公共服务职责,提高《锻炼标准》的施行力度,充分发挥《锻炼标准》的社会效益,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布了《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以下简称《施行办法》),重点从新修订的《锻炼标准》的特点和施行工作的职责分工、组织管理等制度设计方面入手,深入梳理了《锻炼标准》施行工作思路,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探讨了操作方式和奖励办法,旨在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使施行《锻炼标准》成为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明确施行《锻炼标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实施、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施行单位的主观能动性和群众参与测验达标的积极性,动员全社会共同开展此项工作。其中明确了体育、教育主管部门,全国总工会、全国性人群体育协会和单项体育协会在施行《锻炼标准》工作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鼓励有关部门积极发挥作用,制定实施细则等相关的配套政策制度并建立运行机制,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施行工作。
二是指导各单位按照职责任务组织开展测验达标活动。《施行办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区、乡村和有关组织中全面开展。”并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组织、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学校等单位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组织开展《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责任和义务。与建国初期至上世纪末相比,施行《锻炼标准》的时代背景已有较大差异,当前人们可选择的锻炼方法不断丰富,施行《锻炼标准》的手段措施也应适应社会的多元发展变化。有关单位可采取不同的形式,将施行《锻炼标准》工作与全民健身活动结合起来,保证安全、科学、准确;要发挥本单位人员的作用,有条件的可以选拔培训体育专业人员、体育骨干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培养建立达标测验人员队伍,并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开展《锻炼标准》达标测验,满足不同人群的多元化需求。
三是广泛宣传施行《锻炼标准》的目的、意义,建立完善表彰奖励机制。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施行工作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氛围,提高《锻炼标准》的认知度和影响力,增强群众参加达标测验的积极性和荣誉感。通过创新激励机制,达到调动大众参与测验达标积极性的目的。(杨光宇)